典型案例|吴某等 7 人诉某建筑劳务公司欠薪纠纷案

典型案例|吴某等 7 人诉某建筑劳务公司欠薪纠纷案
日期:2024-12-27

本案情

  吴某等 7 人到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给郑某个人的钢结构安装劳 务工程处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按天计算。工作几个月后,郑某支付 了一部分工资,而后无论经吴某等 7 人如何催讨,郑某皆置之不理。 于是吴某等 7 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吴某等 7 人工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 70975 元。


调解过程 

  吴某等 7 人认为,该工程是由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给郑某的, 郑某没有结算完的工资应当由建筑劳务公司结算。 建筑劳务公司认为,公司并没有和吴某等 7 人之间签订劳动合 同,且公司已经将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郑某,公司已经将该部分工程的费用支付给了郑某。因此,吴某等 7 人向公司索要工资没有 依据。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郑某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建筑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郑某,系违法分包。因此,依据《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于吴某等 7 人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 通过仲裁庭的释法说理,悉心解释,建筑劳务公司与吴某等 7 人达成调解合意并签订了调解协议,随即,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了吴某等 7 人被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欠薪纠纷。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切实履行速裁庭职责,发挥调解仲裁在根治欠薪中的应有的 作用;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症下药,平衡利益冲突,催化调解意愿,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依法高效保障农民工获取报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