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
朱某某污染环境罪法律援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中旬,甲公司法人李某某、生产厂长杨某甲与乙公司总经理朱某甲及青某某商议清空一储罐用于储存乙公司基础油,由青某某负责运输和处置,最终在罐区确定将贮存危险废物废乳化液的储罐进行清空。之后,青某某将运输和处置转移给中间人赖某某,赖某某又转移给何某某负责。2024年2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何某某安排朱某某等三人驾驶罐车前往甲公司运输废乳化液,并指使三人按照梁某某提供和指引的地点将7车合计250余吨废乳化液倾倒于自贡市沿滩区某居民区与G348国道中间的空地内,造成该土壤严重污染。其中,朱某某驾驶倾倒废乳化液1车共计33余吨。经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倾倒的废乳化液为危险废物。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朱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案件审理前向沿滩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院依法来函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给予法律援助。2024年9月24日沿滩区援助中心收到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该案定于10月10日上午开庭,因涉案被告众多,时间紧迫,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专业过强的杨律师办理该案。
杨律师领取卷宗后立即与朱某某取得联系,约定9月26日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面谈,在谈话过程中,了解到朱某某初中毕业后就开始打工,近些年一直从事驾驶员工作,长期独自生活,以前没有犯罪史,此次也深刻认识到了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性,所以主动投案自首。10月7日杨律师到沿滩区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援助公函进行详细阅卷。10月10日,沿滩区人民法院通知先行召开庭前会议,杨律师参与其中,对被告基本情况、管辖、回避等诉讼程序、证据材料、争议焦点等优先进行了核对确定。后根据多方查证的案件信息,着手起草了辩护意见,因对罪名认定没有争议,受援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主要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角度为受援人进行辩护,争取量刑的宽大处理。
11月15日,沿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25年1月16日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31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共识和呼声。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全球生态承载阈值不断突破。资源过度开发与部分群体环保意识缺失叠加造成负面后果,污染型企业违规排放、个人逐利性环境破坏行为屡禁不止。当前空气污染物扩散、流域性水体恶化及重金属土壤污染等层出不穷,已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负扩散,构建法治化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协同机制,正成为国际社会共同使命。
激活“生态保护—健康权保障—可持续发展”三位一体的法益衡平机制,将环境司法从末端惩戒转向源头预防,实现生态修复率与公众环境满意度双提升。同时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多维保障功能,横向贯通行政监管、司法审判、社区矫正全链条,纵向构建“个案矫正—类案指导—立法完善”反馈机制,并通过援助指派、律师辩护及早介入司法程序,以个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心理疏导,让违法犯罪人员不只是程序上为争取减刑而认罪认罚,更要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与造成的严重后果,预防再犯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