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答,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则;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长期规划;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咨询;承办区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以及上级交办、外地委托的案件;负责专兼职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聘任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其他交办工作。
联系方式:劳动监察大队:0813-33193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13-3306122
劳动关系股:0813-33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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