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戒不诚信经营行为、维护
诚信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商事)
自贡钢结构公司与沈阳机床销售公司、泰安某机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不合格产品说“不”,惩戒不诚信行为
【案情简介】
自贡钢结构公司因生产需要采购数控机床,向沈阳机床销售公司提出购买两台数控管螺纹机床,价格60.5万元。合同签订后,自贡钢结构公司向沈阳机床销售公司支付了货款602,500元,由泰安某机床公司向自贡钢结构公司交付了货物。由于数控机床出现问题,泰安机床公司派人进行了三次维修,但问题未得到解决。自贡钢结构公司以数控机床无法使用为由诉至本院,要求退款退货。审理中,自贡钢构公司提出司法鉴定,沿滩法院依法委托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机床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机床有7项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其中加工用户典型试件不满足合同目的要求。
【裁判结果】本院审理后认为,本院依法对案涉设备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案涉设备不符合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虽然沈阳某销售公司提出案涉机床是大型机械设备。即便有质量问题,也没有达到必须以退款退货的方式来处理本案争议。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机床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设备从交付到原告提起诉讼,历经泰安机床公司长达一年多的多次维修,闲置在厂区达三年无法使用,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判决沈阳机床销售公司退还自贡钢结构公司货款602500元,自贡钢结构公司退还沈阳机床销售公司机床。
【典型意义】产品和设备买卖是企业之间最普遍的交易,因产品和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最多。购买方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其实质就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对买卖双方构成重大利益影响,人民法院通常审慎适用合同解除规则。本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在查明出卖人多次维修无法修复且闲置三年之久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路途遥远,在无法修复情况下,更换、重作会增加损失,为此依法判决退款退货,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发挥了裁判指引作用,对不诚信经营或提供不合格产品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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