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4-02-27

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6日,武汉和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和信公司)以“交钥匙”方式总承包了四川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益生物公司)二期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武汉和信公司与安益生物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500吨/天)承包合同书》,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工程固定总价款375万元。后安益生物公司、武汉和信公司、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谷公司)、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浩达公司)四方合意,由湖北农谷公司承受原武汉和信公司权利义务,博浩达公司承受原安益生物公司权利义务,由湖北农谷公司负责案涉工程项目设计、土建、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指导等全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湖北农谷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案涉项目施工。2020年11月18日,博浩达公司出具《竣工验收证明》,载明污水处理能力400吨/天。案涉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博浩达公司因出水水质标准、臭气处理、污水处理量、地基塌陷等问题多次与湖北农谷公司沟通。博浩达公司支付了湖北农谷公司部分工程价款,剩余工程价款487500元未支付,质保金187500元未退还。湖北农谷公司催收未果于2022年2月8日诉至沿滩法院,要求博浩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维权费用等款项。诉讼中,博浩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湖北农谷公司支付项目不合格赔偿金75万元、对案涉项目问题进行整改、赔偿已整改产生的费用70余万元,并申请对案涉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整改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处理情况】一是确定方向、平等保护法院高度重视,将案件分配给有丰富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承办。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联系,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寻找化解纠纷的突破口。二是抓好统筹,精准施策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情况后认为,反诉的质量问题及整改费用解决了,本诉的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双方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争议较大,法院依法准许了博浩达公司的质量问题及整改费用鉴定。但同时具备两方面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很少,先后选定的两家鉴定机构都因不能同时做两方面鉴定而退回鉴定。承办法官统筹考虑,认为质量问题确定了才能确定整改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遂与双方沟通确定先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确定是否进行整改费用鉴定。既解决了无法同时鉴定的问题,又解决了案件的核心问题,降低了双方维权成本。三是释法明理,形成方案。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承办法官积极利用博浩达拟进行整改费用鉴定时间节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尊重客观事实,指出湖北农谷公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博浩达公司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在双方认识到自身过错的情况下,引导双方协商确定合理损失并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及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四是握手言和,定分止争。通过数十次的协调沟通,双方于20232月8日(立案受理一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品迭湖北农谷公司应当承担的整改费用及鉴定费用后,博浩达公司仅支付湖北农谷公司工程款27.5万元,博浩达公司撤回反诉,双方权利义务清结。博浩达公司及时履行了支付义务,也寻求相关维修人员进行了项目整改,这起长达三年的纷争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一、平等保护理念。该案是民营企业(博浩达公司)与国有企业(湖北农谷公司)间产生的污水处理项目纷争,承办法官秉承平等保护理念,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认真对待工程款本诉和整改费用反诉问题,在博浩达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和整改费用鉴定后,积极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机构作出质量问题鉴定意见后,引导双方尊重客观事实,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协调双方确定合理损失并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依法平等保护了两个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双方协商共赢,积极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降低维权成本理念。案涉纠纷在诉前双方多次沟通达三年之久,受疫情影响,民营企业承受了巨大压力。诉讼中双方除产生本讼及反诉诉讼费外,博浩达还垫付了14万余元鉴定费,案涉项目经鉴定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对整改费用需进行第二次鉴定,案涉工程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达数千份,二次鉴定可能产生更高费用。博浩达拖欠的工程款仅60余万元,其主张的整改费用75万元,现已耗费14万元鉴定费,二次鉴定还需更多成本。鉴定成本高周期长,会让企业生产经营恶化,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承办法官巧妙利用二次鉴定时间节点采用线上+线下、面对面+背对背多种方式协调沟通,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审判,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促进了涉案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实质解纷理念。案涉项目系污水处理项目,系“涉民生”工程,诉前长达三年的沟通,诉讼中两次退回鉴定,鉴定中遇疫情封控、高温限电致鉴定时间长,多种因素导致双方对立情绪大。案涉工程经鉴定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双方继续鉴定,可能引发一审二审漫长的诉讼程序,两个企业将陷入诉讼短期难以解决的矛盾中。承办法官以“小案不小办”理念,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如我在诉”,找准问题症结,充分发挥调解“柔性解纷”功能,实质化解了案涉污水项目工程款问题及工程质量问题,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用心用情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振了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激发了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和动力,为地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