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揭开公司面纱 依法维护债权人权益
案首语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清算而未依法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本案对督促股东进行清算、保障债权人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积极的效果。
一、基本案情
成都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闵某权和张某君,分别持股50%,闵某权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张宗君担任监事职务。2012年,成都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2015年8月7日,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成都某公司应返还广州某公司货款96万元及利息。广州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6月15日,成都某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
广州某公司认为,在成都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闵某权、张某君逾期多年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致使该公司财产状况始终处于不明状态,直接导致广州某公司的债权一直无法受偿,遂诉至法院。
二、办案过程
畅通立案通道,优化司法服务。富顺县人民法院畅通“涉企绿色通道”,实行涉企案件优先审查,复杂疑难案件多部门协同审查,本案立案材料邮寄到院后,立案庭初步审查为复杂疑难案件,经请示院领导后会同多位法官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高效采取保全,维护合法权益。收到原告邮寄的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审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即移送执行局进行网络查控,全面查找二被告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申请人张宗君有一套房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遂作出保全裁定,委托温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了该房屋。
破解送达难题,缩短审判耗时。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及早实现,富顺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搭建“全方位”送达格局。本案原告在诉状中并未提供二被告的联系方式,经反复与原告的代理人沟通,其表示追索货款持续长达几年,二被告联系方式一直在变更,无法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在此情况之下,工作人员另辟蹊径,通过企信网查询2010年佳格公司注册时的登记信息,联系上办理注册登记的工作人员,辗转多次才联系上二被告,进行邮寄送达,避免因无法联系被告而适用公告送达,极大地缩短审判耗时。
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富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规定,佳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其股东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成都某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一定的积极行为,其消极不作为构成“怠于履行义务”。张某君作为公司股东,为公司所规定的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当事人,其辩称未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不掌握公司财产、账册不能免除其清算义务人责任。二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成都某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判决二被告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法源定位,提供指引。本案为如何认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提供指导,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揭开面纱,督促履责。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股东怠于清算义务的情况下,突破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裁判可以督促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或者其他股东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有利于保护股东自身权益。
权益兑现,财富安全。公司被吊销、注销后,债权人的权益处于悬空状态,导致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受限。本案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有助于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推动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净化环境,稳定预期。实践中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的行为屡见不鲜,更甚不乏有“皮包公司”,本案有力打击“逃废债”,净化了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用法治引领护航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