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
日期:2024-04-01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7年9月1日起经原金某某公司派遣至某中学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11月5日,原金某某公司(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校园的安全保卫服务工作;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1800元;合同有效期从2017年11月1日起;乙方在受聘前未参与任何社会保险的,由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障、工商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等事项,应由甲方承担的保险费,由甲方按月承担交纳,应由乙方自己承担的保险费,则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总额中代扣代缴;如乙方在受聘前已以个人身份参加了保险的,乙方可以将保险关系转入甲方单位,甲方为乙方续交养老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该由乙方自己承担的保险费,则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总额中代扣代缴;乙方在受聘于甲方单位前已完善所有社会保险统筹事项的或不愿将保险关系转入甲方单位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将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逐月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好一切社会保险统筹事项;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愿再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乙方无重大过错或工作严重失误的,甲方要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试用期内),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等内容。原金某某公司未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黄某的日常工作由某中学安排,原金某某公司的管理人员每月与学校核对黄某的工作情况并据此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黄某发放工资。黄某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月工资为1800元,2019年1月至6月的月工资为1900元。黄某在工作期间,两人值班,一人轮休,值班两天可休息一天。

2019年7月9日,祥某某公司作出《告知书》,以公司需遵照自贡市治安支队对校园保安要求必须持有保安员资格证上岗的特殊性及与沿滩区教育局保安外包服务经费的局限性,要求黄某于2019年7月9日起离开公司,并停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黄某自2019年7月19日后离开单位。

2019年7月15日,原金某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祥某某公司。

2019年8月10日,祥某某公司作出《告知书2》,决定补偿支付黄某工作期间社会保障金6175.68元、两个月工资3300元,合计9475.68元。

黄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祥某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7920元。

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大劳人仲案[201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祥某某公司自收到本生效裁决书后十日内向黄某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264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不服大劳人仲案[2019]34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自贡市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7920元

处理结果

被告自贡市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60元

案例分析

关于黄某要求祥某某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7920元的问题。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祥某某公司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为黄某办理失业保险,致使黄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祥某某公司应依法赔偿黄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参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黄某可享有3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参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各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祥某某公司应赔偿黄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60元(1650元/月×80%×3个月)

典型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具体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因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因此影响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