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主动作为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

典型案例|主动作为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
日期:2024-04-09

典型案例|主动作为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

 

一、基本案情

自贡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系自贡市招商引资民营企业主要进行生猪养殖。张某某承包的鱼塘位于该养殖猪场下方100余米处。20225月,张某某报警反映鱼塘受到污染并提出要求业公司赔偿。2022524日,经过镇、村再次协调,农业公司对鱼塘养殖户补偿包括鱼苗(18/)、药品、电费等,共计4984元。2022724日,张某某再次称鱼塘出现死鱼6000斤,向农业公司提出赔偿6万元,经镇村调查,双方就死鱼原因、数量、单价协商未达成一致,张某某也就该事向相关部门信访多次,要求农业公司赔偿。

二、办案过程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到农业公司厂房以及张某某的鱼塘进行现场勘查,养猪场猪尿水储存处和排放管道与鱼塘直线距离相隔100余米,中间紧临几块田土,距离较远。经走访仲权镇政府的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得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猪尿水运输储存的规范操作,没有对张某某的鱼塘进行直接排放,同时,在事情发生后,镇政府也组织环境检测机构对养殖场和鱼塘周边的水质进行检测,地表水质是达标的。第一次协调农业赔偿张某某,也是为了解决好邻里关系,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这次张某某起诉就是想依据前次的做法要求农业公司赔偿,也没有提供任何依据予以证明,只是一些照片,叫其将死鱼交到政府集中无害化处理也没有。农业公司认为是其虚假的,拒绝赔偿,担心如果赔偿将会导致以后张某某不断的要求赔偿,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提交的光盘、照片、《证明》等证据,仅能说明鱼塘内有死鱼、公路上有猪尿水、猪场周边空气恶臭等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农业公司的猪尿水排放到原告鱼塘的事实。同时,张某某主张5000-6000斤鱼类死亡的损失60000元,只是其口头陈述。从现场来看,猪尿水排放管道与鱼塘的直线距离100余米且还相隔有田土,通过渗透方式污染到鱼塘的可能性较小。再加之,相关环境监测报告对大气和地下水均作出了检测合格的结论,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均没有认定农业公司的猪尿水污染原告鱼塘的事实。鱼类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个人饲养原因、天气原因等诸多因素,20225月农业公司支付张某某补偿款并不必然说明被告在本案中就应当赔偿。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富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件集中管辖涉水污染的一起典型案件,从案件的事实来讲并不复杂,但就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方面涉及到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将极大挫伤民营企业的发展积极性,也可能引发信访闹访的维稳事件。现实中,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同样举步维艰,理应保护合法权益。案涉民营企业系招商引资企业,也是政府引资项目,因此,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上应更加慎重。基于此,承办法官没有坐堂办案,而是深入现场并走访政府相关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坚决驳回了张某某的无理诉请,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