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18
【典型案例】少数民族劳动者吉某某诉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
基本案情
吉某某自2021年2月23日起在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Z市R区某项目部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2021年8月24日吉某某因扣件袋高空断裂而受伤。2021年10月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吉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10月Z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柒级。2023年01月B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柒级伤残。因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吉某某2023年5月向仲裁委请求裁决公司方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869260.00元。
主要做法
1.开展区域部门协作。因吉某某为少数民族人员,仲裁委协调统战部、司法局等部门,提供反馈渠道、司法援助等,共同推进案件调解。
2.坚持化解矛盾为先。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始终将调解贯穿与整个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搭建公司与劳动者沟通平台,组织庭前调解3次。
取得成效
双方就工伤待遇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了给付金额、给付时间和给付形式,保障了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平台。劳动者与公司均未再起诉,按照调解协议的规定完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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