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21
近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大安公安分局,在辖区釜溪河岸一同见证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本院决定不起诉的谢某某、张某某两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增殖放流。
经查,2023年3月20日,张某某在沱江河庙坝段使用可视渔具锚鱼;2024年2月17日,谢某某在沱江河牛佛段使用可视渔具锚鱼。经认定“可视钓鱼”为禁用捕捞方法。张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谢某某、张某某未捕获到渔获物,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谢某某、张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实施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遂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机制,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两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跟进监督,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两当事人均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增殖放流。
今年以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合理使用不起诉权的同时,通过融合创新履职,积极探索“刑事+行政+公益诉讼”衔接模式,主动跟进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处罚,实现行刑衔接闭环管理,并适时通过公益诉讼手段,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