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首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个人信息直接列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检察机关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在全省尚属首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充分理解立法精神,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解决民事个体维权举证难、成本高等共性难题,判决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树立社会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为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和裁判提供了新思路,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周某某从岑某处非法获取含有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档,去除重复项后共有自然人个人信息103791条。周某某将其中部分自然人个人信息用于微信实名认证或者直接出售给他人等方式获利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某承担刑事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20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的行为侵害众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承担民事责任。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对其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交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20000元专门用于公益事项支出。
二、办案过程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全面开展调查取证,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七人审判团队,充分发挥法官法律专业和人民陪审员教育领域、信息技术等方面优势,针对本案涉及的关键词“个人信息”,合议庭查阅了大量学术资料和法律法规,准确界定概念和性质,在此基础上明确庭审争议焦点,层次分明地厘清了个人信息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查实了被告行为对他人个人信息的具体侵权方式以及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类民事权益被侵害后所造成的损害。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虽然当时我国法律并未将个人信息直接列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中“等”字系兜底条款,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解决民事个体维权面临的举证难、成本高等共性难题,还能通过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本案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公众新期待,维护“等”外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肯定和大力支持。
周某某虽经荣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故周某某仍应对其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类民事权益,既具有人身权属性,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周某某非法获取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无疑会造成个人信息主体精神上的损害,周某某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对其行为向社会公众表达歉意。周某某获取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手段均为非法,也会导致个人信息主体丧失其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周某某侵害的是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完全量化,鉴于荣县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违法所得为20000元,故认定周某某承担20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判决周某某对其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交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20000元专门用于公益事项支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某已主动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贡市人民检察院面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包罗万象,在全省率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探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以人民为中心的情怀、执法办案的智慧和技巧,在法律适用、司法政策把握方面既严格坚持法律规定,又全面理解立法精神,敢于率先探索、先行先试,对立法探索有着现实意义,为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案例。此案通过发挥法律规则之治功能,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切和期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庭审荣获全国法院第四届“百场优秀庭审”和全省法院第五届“十佳庭审”,裁判文书荣获全省法院第三届“十佳裁判文书”,同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例,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