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7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自贡市沿滩区某加油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加油站左侧、右侧墙体张贴有两幅海报,海报印有与第5515017号商标极为相似的宝石花“
”图形标志及“黄市石油汽油直降4角”“爆降”等字样;在该加油站左侧、右侧墙体上立有旗杆12根,旗面上印有与第5515017号商标近似的宝石花“
”图形标志。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在未取得第5515017号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印制了含有与第5515017号图形商标近似的宝石花“
”图形标志的旗帜12面并悬挂在加油站左侧、右侧墙体旗杆上,另于2023年1月印制了含有与第5515017号图形商标极为相似的宝石花“
”图形标志的海报两张并将其张贴于加油站左右两侧墙体用于宣传。第5515017号商标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与当事人所提供的车辆加油站属同类服务项目。
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销售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统计,无法查清侵权行为期间的销售金额,故本案无法认定非法经营额。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同意,在经营场所内的宣传海报、旗帜上使用于第5515017号商标极为相似或者近似的图形标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所涉及的领域为广大消费者日常所需的石油零售业,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该案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近似商标,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侵害了消费者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进一步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商标专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对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营商环境、树立政府依法行政形象方面等均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