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女,系聋哑人,父母双亡,其结婚系包办婚姻,与罗某某在2008年经人介绍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生育一子罗小甲,2012年生育一女罗小乙,并在2015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吴某与罗某某关系一直不是很好,因吴某是聋哑人,婚后罗某某又对吴某实施家暴,吴某被家暴后还曾独自一人跑到荣县聋哑学校,向老师表达想离婚的意愿,后被罗某某接回家,为了子女双方勉强生活。然而不幸的是两子女在2022年7月同时溺水死亡,可以说维护双方感情的纽带彻底不复存在,在加上罗某某爱喝酒,平时沟通也不顺畅,于是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在2023年5月4日,吴某在唯一亲属(姨妈)的陪伴下来到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经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当日便指派值班人员进行办理,然而综合分析此案中吴某的特殊情况,在受理和办理上主要存在沟通困难、家暴等感情破裂证据判决离婚难度大、情绪安抚以及最优权益保障等问题。因此经过研究援助中心和承办人员主要从以下方面攻克难题,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
一是解决关键环节的沟通难题。由于吴某是聋哑人,工作人员对其表述,在理解上存在相当大的难题,考虑到吴某曾在一段时间求助过聋哑学校,于是援助中心第一时间与荣县聋哑学校进行协调希望能安排老师在受理到办理的全过程给予翻译,一方面能对吴某的想法有更加客观科学的了解,方便维护其权益;另一方方面也能让案件能够顺利的办理。
二是做好双方情绪安抚。此案非常的特殊,对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安抚是一大难题,一旦处理不好将会造成恶性事件。因为双方当事人走到这一步既有吴某小时候的成长环境因素影响,也有以前农村陋习父母包办婚姻因素影响,没有感情基础,还有罗某某平时爱喝酒的生活恶习。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家庭遭遇两个孩子溺亡的突然变故,导致维系家庭的唯一纽带断裂。因此在办理此案上,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非常激动,特别是吴某某,一旦工作人员进行劝和,就表现得情绪非常的激动,甚至有时有偏执的行为;而罗某某由于年龄偏大,并不想放手,认为双方并没有感情破裂,在沟通时候也比较激动,有做出过激行为的风险。因此援助中心和承办人员一方面团结吴某姨妈、妇女主任、生产队长等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争取检察院支持,与承办法官沟通,从多渠道做工作,安抚双方的情绪。
三是判决离婚难度大,推动“和离”。本案在离婚中存在难点在于罗某某不同意离婚,吴某与罗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而家暴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又面临收集难度较大,经过询问村组干部,对是否存在家暴都不是很清楚,只是知道罗某某喜欢喝酒,至于双方在家里面有无发生矛盾都没有接到反映过。再加上双方的情绪较激动,承办人员经过综合分析认为调解离婚是最优路径。于是承办人员争取各方力量做工作,争取调解离婚。
最终2023年5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协议:1、吴某与罗某某自愿离婚;2、罗某某于2023年5月26日前支付吴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0000元;3、吴某与罗某某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援助结果既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恶性事件发生,并且吴某还专门为援助中心送来锦旗一面以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聋哑人离婚纠纷案件,我国自古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但是本案与传统的离婚纠纷有所不同,自始至终双方就是父母包办婚姻,年龄差距大,生活上沟通不顺畅,缺乏感情基础,并且共同子女溺亡——维系双方生活的纽带也不复存在,倘若不离婚对女方非常不利,稍有不慎就会发展成社会恶性事件。
为此,援助中心和承办人员打破常规,积极应对各项难题,从最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在法律效果上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全程聘请聋哑学校手语老师翻译,保障其诉求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力求最好的社会效果,争取各方力量支持,推进“和离”,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总体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