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例——“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日期:2024-09-29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香兰素是一种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2002年起,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技术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依托和受益于该工艺,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已占据全球约60%的市场份额。

2010年5月,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前员工傅某某入职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后,非法使用原公司相关技术秘密;该科技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以较低价格在全球范围内争夺市场,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50%,而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则快速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及维权合理开支确定其承担35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

一审裁判作出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罔顾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且未判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其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且判赔金额过高,均提起上诉。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设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故其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诉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并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双方当事人在裁判执行期间达成和解。

 

案件启示:

知识产权案件素有“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上述案例历时近十年,成为当时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技术秘密案件。“香兰素”案判决作为共同侵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彰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和信心,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案件,为市场经营主体指明了正当竞争的方向,也通过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和惩戒,彰显了司法保护的力度

全球化、互联网背景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日益隐蔽,比如技术信息泄密、研发成果泄密、采购信息披露、恶意跳槽侵权等种种,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警示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行动不够,在商业秘密生成后未能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未能采取有效维权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商业秘密刑事维权难的现象,亟需企业树立风险防控意识,从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技术防范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