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断供,开发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为尽快出售房屋回笼资金,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银行为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购房者以购买的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开发商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此种贷款模式是商品房买卖领域的通行做法。但如果购房人断供,为购房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的开发商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简阳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自然人按揭买房逾期还贷纠纷案,充分尊重房地产市场交易习惯,确定相关阶段性连带保证人免除连带责任。
2019年4月,蒋某因个人购房与简阳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蒋某向简阳某银行借款54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担保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由某房地产公司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2年内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以蒋某购买的房屋作抵押担保。蒋某自今年1月起逾期还款,简阳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还款、就蒋某抵押房产实现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关于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目的,是为了保障银行的抵押权与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有效衔接,降低因正式产权登记未完备导致的债权清偿风险,促使房地产公司及时完成项目开发建设,积极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保证的阶段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而是对保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即阶段性保证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保证。某房地产公司阶段性担保与蒋某的房屋抵押担保不是重合关系而是前后衔接关系。简阳某银行在抵押权设立后已取得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设立抵押权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中,购房者为银行办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开发商已为房产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不存在预告抵押登记失效的情况下,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即已设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随之应予免除。既能平等保护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利益,也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