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 古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 古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4-11-22

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

古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8日下午,古某某受许某某雇佣,到板仓大道工地拆除旧车间房架时发生安全事故,从高处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伤。治疗期间,许某某支付了发生时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费等费用,自贡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后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为90日。

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古某某就此受伤赔偿费用问题多次与责任方协商未果,无奈到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为其指派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黄勇承办。2022年4月24日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31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许某某总共赔偿古某某33万余元,扣除已先行垫付的各项费用还有15万余元需支付,自贡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许某某不服该判决,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5日,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其二审阶段提供援助,指派黄勇为其代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川03民终88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2022)川0311民初85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二、办案过程

古某某在接到重审通知后,于2023年1月9日第三次向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在征求受援人意见后,援助中心立即联系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其提供过援助代理服务的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黄勇继续为其代理重审案件。

代理人黄勇接受指派后,当天就到援助中心领取了案卷相关材料,次日与当事人古某某约见现场沟通,经过了解与回顾,并结合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内容,重新梳理了当事人的诉求和法律依据,着手起草起诉书。另外,承办人员黄勇到事故发生地、银行营业点等地积极调查取证,收集诉讼所需的证据材料,同时与被告方多次联系,说服对方履行赔付责任,为受援人赔偿费用的实际执行到位争取可行性,确保最大程度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月1日代理人黄勇与受援人古某某共同参与了本案的重审庭审活动,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代理人再次反复做两方的思想工作,为了更快促使赔偿款落实到位,尽快减轻受援人经济压力,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贡某某公司总共赔偿6万元,分6次付清,于2024年5月10日前支付完毕;许某某共计赔偿7.8万余元,分7次付清,于2024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2023年2月10日,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31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至此,这件持续近三年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受援人古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追回,其家庭经济压力得到有效缓解,受到了其衷心感谢。

三、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工作伤害的风险不可避免,但部分高风险工作人群没有相关法律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遭遇此类伤害时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许多在建筑工地等户外的工作者,基本属于临时工种,经熟人介绍到某承包工程地做重体力活,未签订合同、超过劳动年龄、证据缺失、程序不清等等问题,都会导致他们的权益一旦被侵害,当事人维权困难。本案在因工受伤维权方面具有一定借鉴价值,在工伤难以认定的前提下,还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能性。

工伤赔偿需要建立在责任主体间有劳动关系,本案当事人受自然人雇佣,双方实际形成劳务关系,已经产生了伤害结果,追究劳务人身损害赔偿是当事人能够获得保障的有效突破口,但按照法律规定,此属于民法里的侵权责任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于无相关知识储备人员来说,准备诉讼的过程存在较大障碍,获得法院裁判支持有较大难度,而法律援助始终坚持保障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辨识法律关系,指明救济路径。本案实际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三个诉讼阶段,不仅最终赔偿金额产生了变化,而且由最初的判决到调解结案,也体现了司法在平衡当事人诉求和执行力可操作性强方面作出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