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XX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的中型企业,雇佣大量劳动力从事环卫工作。为保障企业利益,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投保了限额9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特别约定不承保职业病。员工程孝学从事道路清扫环卫工作后返回住处晕倒,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诊断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因尚未给程孝学投保工伤保险,XX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其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99万元,后依据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工伤理赔,保险公司以职业病为由拒赔,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限额支付理赔款。
二、案件处理情况
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优势地位强调免责条款的情形,让保险公司承担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准确解释合同条款。“不承保职业病”与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冲突,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3.精准把握保险目的。雇主责任险的设置是以抵御工伤风险为初衷,用工主体购买雇主责任险也是以降低其用工风险为目的,保险不承保职业病已经背离了该险种设立的初衷,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1.帮助企业“有效减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强化民营企业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我国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稳经济、稳就业的重要基础。但是,中小微企业以灵活用工为主要形式,人员流动性高,一旦面临员工受伤或者死亡的高额赔付责任,对于工伤保险缺位的企业可能面临不能承受之重。雇主责任险作为有效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的险种,可以发挥助企纾困的作用,降低民营企业的赔付成本。
2.有效规范保险秩序。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同时强化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管理,确保保险业务稳健前行,助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金融安全稳定。
3.有力贯彻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主责任险以抵御工伤和职业病风险为目的,保险公司设置保险条款,应避免实质地、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积极回应商业投保实践需求,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4.坚决落实安全生产。本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是提示警醒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措施,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及作息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和个人防护的保护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