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为了更好利用土地资源,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某承包甲村部分土地并雇佣甲村23名村民从事农业种植,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甲村23名村民约定以80元一天的标准,雇佣村民从事农业种植工作,约定工资记账年底付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2月,乙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支付23名村民劳务费用,夏某与村民协商延期支付劳务费。2024年6月,十余名村民找到桥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
桥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当即安排调解员开展前期调查工作。调解员先是和村民们沟通,听取村民的想法和诉求。村民代表陈某表示:2023年2月,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某来甲村流转了土地种植农作物,有高粱、南瓜、玉米这些东西,请的我们当地的村民来帮他种植,我们也是有空就去干,因为是干天天,也信得过他,就没有签什么合同,每次干完就他记录一下,我自己也记录一下,约定的是80块钱一天,如果不够一天或者加了班的,按实际情况商量,都是干了把账记在那。夏某说的是到了2023年过年以前就给大家全部兑现。结果到了年底,我们去找他拿钱,他说亏本了,没钱给我们,说是有钱会拿给我们,现在又过去半年了,找了他多次,也没拿到,所以我们找村里镇里调解,想把这个钱拿到。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某表示:这种工钱,肯定是应该拿的,但是去年种的高粱,本来跟一个公司达成了协议,结果来收的时候,却没有按约定价格收购,我亏了很多钱。本来的钱也投入到之前的生产里面了,就没钱给他们,我也想了些办法,但是亲戚朋友都晓得我亏了,哪个还借钱给我嘛,我确实也没办法。调解员在倾听村民和公司诉求时发现该纠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村民人数多,基本为60岁以上老人,语言混乱,各自诉求不统一,十分不利于开展调解工作;二是村民的叙述多为发泄情绪,具体诉求与各自被拖欠劳务费数额并不清晰;三是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某并非有意拖欠,而是确无支付能力。
调解员针对以上问题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一是统一思想。在调解前,调解员先组织23名村民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意见,选出村民代表,统一发表意见。二是核算金额。先是安抚村民情绪,让他们不要激动,同时组织村民和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某开展劳务费核算,在正式调解前各自确定劳务费金额,防止发生争议。三是拓展资金。针对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亏损无力支付问题,组织夏某与甲村村委会积极商讨,为其争取农业补贴项目,以农业补贴支付甲村村民劳务费。四是司法确认。为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农业补贴资金不被挪作他用,桥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缝对接贡井区龙潭镇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直接申请司法确认,确保在农业补贴资金下发后可强制执行。
因前期工作到位,在正式调解时,当事人双方基本无争议,在调解员宣读完调解规则后,双方分别陈述了各自意见,并在调解员、甲村村委会的见证下迅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共同向龙潭镇人民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一起涉及甲村23人的劳务用工纠纷至此化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某按期支付甲村23名村民劳务费。
【典型意义】
1.关注农村特殊用工群体,维护老年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涉及23名60岁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年村民,其法律意识薄弱且经济能力有限。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统一村民诉求、核算劳务金额、争取农业补贴等方式,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案例凸显了基层调解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保护价值,尤其针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通过灵活手段弥补法律程序漏洞,确保实质公平。
2.创新调解方法,强化“事前介入”机制。调解员采取“工作做在调解前”的策略,提前布局化解矛盾,统一思想与诉求,提前组织村民会议,推选代表,避免群体诉求混乱;精准核算金额,在调解前厘清劳务费用,减少争议焦点;主动解决资金缺口,联动村委会争取农业补贴,为乙公司提供支付能力保障。这种“提前介入、源头治理”的模式,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为群体性事件。
3. 多方协作联动,提升调解效能。调解过程中整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人民法庭、村民委员会等多方资源力量,形成了合力,该协作机制不仅增强调解结果的权威性,也通过“法律+行政”手段破解执行难题。
4.平衡“情理法”,注重实质效果。综合运用法治思维与人文关怀,依法协调,以情疏导,以理服人,既帮村民解决了工资问题,又帮助乙公司解决经营困难,避免“一判了之”导致僵局,体现了调解工作“刚柔并济”的特点,兼顾法律刚性与现实可行性。
5.预防矛盾升级,促进基层稳定。本案纠纷跨度长、涉及人数多,存在群体性风险。调解员通过快速响应、精准施策,避免情绪激化,防止村民采取过激行为,同时通过司法确认兜底,以强制执行力打消村民顾虑,维护协议公信力。最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