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兰州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兰州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5-07-31

兰州某公司某能源公司,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本诉原告兰州某公司与本诉被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蛇形管管屏X射线数字成像系统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2012年12月7曰,兰州某公司依照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指示,就《技术协议》中约定的成像系统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兰州某公司采购该成像系统,货款总金额为236万元由被告某能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分批次支付。2019年9月20日,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兰州某公司与被告自贡某能源公司对设备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完毕后,被告自贡某能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交工验收单》。截至起诉,本诉被告方案涉货物尚欠原告847000元货款未付。故兰州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本诉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84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立案后,某能源公司、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诉称兰州某公司单方远程锁定设备,导致设备长期无法使用。自设备被锁定以来,反诉原告因无法使用被迫购买胶片等相关器材由人工替代设备,产生材料购买费983,212.50元。反诉被告的锁定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要求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立即解除对案涉设备的远程锁定,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及赔偿因设备锁定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3,212.5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川031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公司欠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货款本金650000元,定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000元,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220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内)。兰州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信息为:兰州某公司,开户行账号:104094145007,开户行:中国银行兰州市会展中心支行】;二、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公司足额支付款项200000元后三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应书面(邮件或函件)向被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案涉设备的完整、有效且可正常使用加密狗密码(每期期限为一年),每期加密狗到期十日前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应无偿书面(邮件或函件)向(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案涉设备最新的完整、有效且可正常使用加密狗密码;三如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公司另需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违约金5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能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足额支付完所有款项后,各方权利义务清结,各方不得再就此事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四、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公司自愿放弃本诉其他诉讼请求;五、反诉原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能源公司自愿放弃反诉所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时间就是效益,成本关乎生存。在本案中,案件争议大,案涉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等还存在着需要鉴定的可能性,如经历正常的诉讼程序往往耗时漫长、费用高昂,漫长的审理周期可能使企业错过最佳的发展时机,高额的诉讼费用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因此,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引导案件当事人积极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被告方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确定了合理的货款支付计划和设备密码提供方式。一方面,要求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分期支付货款,既考虑了其资金周转能力,又保障了兰州某公司的债权实现;另一方面,规定在支付一定款项后,兰州某公司需提供设备加密狗密码,确保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能够正常使用设备进行生产。这种平衡多方利益利益的调解方式,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避免了因一方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市场波动,为民营经济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相较于漫长的诉讼过程,调解大幅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时间,使兰州某公司能更快地回笼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生产运营等核心业务中;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也能及时恢复设备的正常使用,避免因设备停用导致的生产停滞和额外损失。同时,调解避免了诉讼中的鉴定、评估等高昂费用,降低了原被告企业的纠纷解决成本,让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自身发展,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往往建立在长期的信任和合作基础之上。纠纷的发生可能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影响企业之间的后续合作。本案中,原、被告因货款支付和设备使用问题产生矛盾,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合作关系破裂,进而影响后续的合作。法官通过调解,引导双方从长远利益出发,相互理解、相互妥协。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解决了当前的纠纷,还为原被告之间修复合作关系提供了契机。使双方在调解过程中重新建立了沟通和信任,为未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有助于促进产业内的协同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推动民营经济向集群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本案的成功调解,向社会展示了司法机关在解决涉企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作风,树立了良好的司法权威。让民营企业对司法环境产生信任和认可。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投资和创业,促进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有助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