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贡井区某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林某某,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石加工。2023年9月8日,该经营部工商登记注销。2023年5月,第三人唐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6月14日,经该仲裁委员会调解,经营部作为甲方(单位)与唐某某乙方(雇员)签订《协议书》,载明“唐某某自2022年2月23日至今为经营部提供劳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医疗期工资、营养费等全部应当支付的赔偿或补偿等全部费用70000元……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当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同年7月11日,唐某某收到70000元。7月27日,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唐某某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用人单位名称:经营部,诊断结论:职业性矽肺壹期”。后唐某某向被告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某某为职业性矽肺壹期,予以认定工伤,确认用人单位为经营部。林某某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二、裁判结果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中,被告人社局可根据唐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对唐某某与经营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经营部与唐某某于2023年6月14日自行达成的《协议书》已确认唐某某为该经营部提供劳动,双方签署该《协议书》后终止劳动关系,其形成时间先于林某某在本案中的陈述,具有优先效力,故唐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前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林某某关于经营部与唐某某形成劳务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林某某不服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林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社局根据唐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确认唐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前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伤是否合法。
首先,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可以看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部门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时,必然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因而事实上确认了工伤认定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中,人社局可根据唐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对唐某某与经营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其次,“禁止反言”原则是指禁止当事人通过言语或者行为作出与先前所表述的事实或主张的权利不一致的表示。换言之,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言词负责,不得出尔反尔,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当事人应当对同一事实的陈述保持一致且负有法律责任,无论该陈述发生于劳动仲裁阶段抑或诉讼阶段。本案中,经营部与唐某某于2023年6月14日即唐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阶段,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书》已确认唐某某为经营部提供劳动,双方签署该《协议书》后终止劳动关系,其形成时间先于林某某在本案中的陈述,具有优先效力,故唐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前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林某某在本案中认为唐某某与经营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四、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应优先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赋予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权,要求工伤认定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审查,这不仅来自于《工伤保险条例》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也避免工伤认定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清,要求劳动关系先行确认,再认定工伤,有效缩短解纷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体现诉讼经济效益,实质性解纷,增加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