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发展 | 3起!2000余件!富顺警方持续严打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护航发展 | 3起!2000余件!富顺警方持续严打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日期:2026-01-30

护航发展 | 3起!2000余件!富顺警方持续严打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不仅违法

更是将自身和周边群众

置于巨大风险之中

近日

富顺警方依法查处3起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

1月15日,富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板桥派出所在辖区一民房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366件。目前,杨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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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月13日,富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辖区一民房内查获烟花爆竹114件。目前,林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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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月7日,富顺县公安局童寺派出所在辖区道路设卡检查时,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当场查获烟花爆竹30件。经查,李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目前,李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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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