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于2023年8月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某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总承包、钟某分包的“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汇东·佳和苑”项目,从事内墙保温工作。2023年9月27日,陈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桡骨骨折,后于 2023年10月6日入院治疗,10月12日出院。经自贡市第四人 民医院诊断,需继续休息5个月以恢复劳动能力。事故发生 后,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 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8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 偿金总计53000元,品迭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尚剩余43000元;
二 、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陈某某42000元,在原告陈某某将后续治疗费用的全部票据交付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7日内支付剩余1000元,双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全部纠纷解决完毕;
三、如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时间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陈某某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 成本调解协议当日,原告陈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保全费770元,合计 1575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三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钟某作为分包方与总承包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方钟某的用工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二者构成共同雇主关系,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50000元)虽高于法定标准,但结合医院出具的5个月休息证明及原告实际收入损失,调解金额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后续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支付条件,既避免虚高主张,又保障原告的后续权益。调解协议约定违约金5000元,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功能,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精神。该条款既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义务,也为原告提供额外救济途径,强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本案调解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充分保障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兼具效率与公平。
四、典型意义
1. 高效化解劳务纠纷,保障劳动者权益
本案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争议,避免农民工因诉讼周期长陷入经济困境。调解金额虽低于原告诉求,但兼顾了被告的支付能力与原告的紧迫需求,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2. 明确用工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规范管理
法院通过确认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连带责任,警示建筑企业需严格审查分包资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源头 减少劳务受害风险。
3. 示范调解协议条款设计
本案调解协议通过分期支付、附条件尾款、违约金条款等设计,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分期支付: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降低违约风险;
票据交付义务:防止后续治疗费用虚报;
财产保全解除:平衡双方利益,避免企业因保全措施影响正常经营。
4. 推动多元解纷与司法资源优化
本案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上诉、执行等 后续程序,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司法政策,为基层法院处理劳务纠纷类案提供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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