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发展|富顺县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

护航发展|富顺县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
日期:2026-09-08

再获肯定!富顺县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

          8月14日,四川高院发布了“四川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2016-2026)”,富顺县法院审结的“张某等十二户农户诉某运输公司、李某、罗某、某盐矿、某保险公司等盐卤水泄漏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张某等12户农户均是荣县来牟镇某村某农业合作社组员,其承包的田土、栽种的树木、水井、鱼塘、果树等位于某盐矿盐卤水管道下方地域范围。2020年8月7日6时,罗某(系李某雇请的驾驶员)驾驶重型货车在荣县来牟镇某商贸有限公司内倒车时,与某盐矿的盐卤水管道发生碰撞,致使盐卤水流进某村2组12户农户田地里,造成水稻、菜地、水井、鱼塘、树木、果树等污染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村组干部组织农户对受损现场进行核对,依照某盐矿之前的赔偿标准,制作农户损失核算表并由12户农户签字确认。同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某盐矿《长山盐矿2020-2022年污染赔偿统计表》,载明了历年执行的稻谷、菜地、桉树、水井等赔偿单价。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就盐卤水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鉴定事项等向某县土肥站专家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为:盐卤水泄漏会造成地下水位变化,地表浅层土壤的盐渍化,导致土壤板结与肥力下降,抑制作物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具体的损害后果要通过科学的鉴定才能确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第三人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可就环境侵权法律关系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规则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大小、历年赔偿标准、市场价格等因素,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2户农户400元至12516.80元数额不等的损失。


典型意义

       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受环境因素变化的制约,致使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鉴定面临条件不成就、鉴定成本高、鉴定周期长等困难,很难对该损害后果作出一个科学的评判。引入专家意见,是在此类案件中以“最低成本”打破事实认定“专业壁垒”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由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操作失范,导致卤水管道泄漏,对农田等产生严重污染后果。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引领作用,厘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明确赔付义务,助力最大化修复生态环境,依法采信专家意见,在受害面积、程度基础上计算损失的前提下再“向前一步”,并综合考虑卤水特性、农作物生长周期等特点认定农作物减产损失,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对促进运输企业从业主提高环保意识、规则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377-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富顺县法院将持续深耕环资审判,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践行能动司法、多元共治理念,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