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自贡某文化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自贡某文化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6-09-18

、案情简介

原告自贡某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122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合作价款共计680000元,签约后支付272000元、制作中期支付204000元、验收合格次日支付170000元、展出结束后支付34000元。在制作期间被告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了前两期进度款共计476000元,后续款项未继续支付。故原告自贡某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灯组制作费20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合作协议书》中第一条约定彩灯的交付时间为20211231日,该交付应当是交付合格的作品,因作品质量不合格进行整改的,应当以其整改合格后的时间为其交付时间。但被告给出验收不合格意见后,原告方未进行整改,存在违约情形,按照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告应于甲方结款钱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并不视为违约。”和第五条约定:“原告需按照甲方约定交付时间进行作品交付验收,若不能按时交工,每延迟一日,原告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原告未提供尾款发票,剩余款项支付条件不具备,其无权主张剩余款项,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向本院提供原告制作的彩灯灯组验收不合格照片,认为影响使用,但未举证证明,该问题应视为存在一定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合同未约定存在瑕疵时的处理方案,本院酌情认定按照合同总价680000元的10%扣除定作费,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定作款612000元。被告的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2.关于原告是否逾期交付灯组的问题,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先后约定于202111日和202114日两次验收,被告对验收时间亦未提出异议,结合原告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根据202111日早上就进行了初步查验,未影响被告验收使用。双方在交付次日即开始验收,应视为原告已按时交付,被告该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原告制作的彩灯虽有瑕疵,但被告也已使用,应向原告支付定作款612000元。品迭被告已支付的476000元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定作款136000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某文化有限公司定作款136000元。

执行过程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自贡某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该案件属于矛盾相对缓和的案件,发现该案符合我院执前督促案件受理范围,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招投标等,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随后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其释明如果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会直接影响其征信,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在执前督促过程中向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充分阐明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强调告知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在有效保全的压力下,结合财产查控情况,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督促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自贡某文化有限公司支付了138217元,至此定作款及受理费已全部履行完毕,从执前督促到履行完毕耗时14天。

      三、典型意义

    “执源治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系统解决、综合治理、源头预防执行难的治本之策,不仅关乎老百姓胜诉权益的兑现,更关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执源治理关键在于畅通法院内部工作全流程,建立健全立审执一体化协调配合和双向联动机制,实现诉前调解、财产保全、执前督促、执前和解等工作齐抓共管、一体推进,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本地以设计制作彩灯的公司,依托自贡灯会平台,本地诞生了众多专业制作彩灯的企业并由此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和规模。被执行人是以承接冰雪文旅项目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随着疫情后东三省冰雪文化旅游产业复苏,带动了地方经济和企业的发展,也随之带来更多自贡市彩灯制作的订单。在自贡市与北京丰台区等各地文旅产业合作,推动彩灯灯会成为文旅发展的新地标新场景的背景下,本案采取执前督促的方式,快速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被执行人因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带来的负面经营风险,既增强本地彩灯公司维权信心,也向外地企业展现自贡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和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多方共赢,是促进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诉执一体工作模式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