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务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企业接受法律服务,加强高新区法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务中心”)规范化管理,根据《自贡市关于各区县法务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务中心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各类法律服务项目,直接面向群众、企业提供普惠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群众、企业网上访问法务中心要求提供服务的参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务中心入驻成员单位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廉洁、透明、高效的服务原则。工作人员在法务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端正服务态度,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法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开展服务,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作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首问首办制】首问责任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法务中心办事或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相关业务人员办理的制度。服务对象到法务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首问首办责任人。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属于本人工作职权范围且能办理和答复的,应当进行办理和答复;
(二)对属于法务中心其他责任人职权范围的,应引导其到相应岗位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法务中心职责或服务范围的,应向其说明原因、耐心解释,并提供必要的指引。
第六条 【回避制度】服务对象到法务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工作人员与该服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服务对象也有权向法务中心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工作承诺】工作人员在法务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做到:
(一)热情服务、举止文明,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
(二)来电必接,来访必答,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越权办理,不胡乱作为,不以权谋私。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到法务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做好来访登记。对于服务对象提出办事咨询或办事申请的,应一次性告知其申请事项的办理程序、受理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需补办的手续等。
第九条 【交办制度】工作人员办理事务要遵循时间规定,一般事务应在服务对象要求时间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超过15日。需转交办理的问题,法务中心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人员或部门。对上级交办的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督办制度】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可以对法务中心接到或上级转交的重大、疑难事务进行督办,督办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法务中心办公室具体实施。督办事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无法办结的事务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承办人员办结后要撰写情况报告,法务中心办公室汇总后综合形成督查督办报告呈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的事项予以办结销号,并做好台账登记。
第十一条【限时办结】服务对象到法务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服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反馈;因故确实不能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指引。
第十二条 【台账登记管理】服务对象到法务中心进行咨询、预约、办事申请或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分类登记,记载内容应包含服务对象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事由、处理意见等。台账记载信息、内容应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伪造、变造。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部信息和个人信息;不得非因工作必要对上述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复制、传播、使用和买卖等;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工作人员应当迅速报告法务中心主任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或取消工作资格,并纳入本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一)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工作事项的;
(三)违反法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四)因其他过错,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制度】工作人员在法务中心如遇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法务中心主任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时根据职权和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做好事件记录说明。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高新区法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