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却被新单位“放鸽子”待业期损失怎么赔

辞职后却被新单位“放鸽子”待业期损失怎么赔
日期:2024-10-08

辞职后却被新单位“放鸽子”待业期损失怎么赔

  


  罗先生原为某公司经理,后通过招聘网站向一家物流公司投递简历,欲跳槽到该公司。罗先生在原单位就职期间,该物流公司与罗先生就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并邀请其到公司面试,后该公司向罗先生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罗先生的工作部门与职位,约定罗先生月薪为8000元,并告知罗先生于2022年1月12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入职等具体事宜。

  随后,罗先生向原单位提出离职。但该公司告知罗先生其入职审批领导暂未同意,需要延缓入职,后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并告知罗先生做好其他打算。罗先生认为,该公司在明确约定入职后,又单方面违约,导致其失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查了罗先生与该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录用通知书等证据,认为该公司与罗先生就入职时间、地点、薪酬等事项均明确沟通确认,表明该公司希望与罗先生建立劳动关系,足以使罗先生对该公司产生合理信赖,罗先生也配合公司完成了一系列入职手续。但公司最终却无故拖延入职时间,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罗先生失业,造成罗先生信赖利益损失,法院认为公司未履行合理的通知、保护、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结合罗先生原单位收入、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月薪等情况,判决该公司赔偿罗先生待业期间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作为劳动者,因故选择跳槽是常情所在,但务必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因薪资、单位性质等陷入求职陷阱,导致进入失业空窗期,同时遇到类似情形时,劳动者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