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与情人近6万元 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近日,大邑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婚内出轨”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将该案案由由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问题来了——婚内擅自赠与的钱财追得回来吗?
白某与杨某于2004年6月14日登记结婚,直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为夫妻。白某于2017年底通过微信与刘某相识,随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知晓白某与杨某已婚。白某在妻子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通过微信向刘某多次转款共计125004.90元,为刘某代付医疗费3000元。而刘某通过微信向白某多次转款共计48450元,刘某父亲通过银行向白某转款2万元,共计68450元。上述款项品迭后,白某向刘某多转款59554.90元。
法院审理查明,白某向刘某转款及代付支出来源于白某和杨某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而非白某自己的个人财产。白某在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杨某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刘某明知白某已婚身份,仍然基于婚外情关系获取杨某和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不具善意,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白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至于赠与的部分款项用于租房供白某与刘某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从白某将款项转交给刘某时,刘某便获得了对该款项的控制支配权,如何开支和使用完全由刘某决定,至于是用来租房还是其他用途,系刘某接受该款项后的处分问题,并不能改变该款项归属于杨某与白某共同共有的事实。刘某作为第三者,与白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获取的杨某与白某夫妻共同财产,无合法依据,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均应予以返还。
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刘某向白某的转款及杨某认可的刘某父亲向白某的转款后,刘某向杨某全额返还品迭后的款项。该案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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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此外也要提醒,处理这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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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