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工作地点合理变动 劳动者诉请赔偿为何被驳回

何为工作地点合理变动 劳动者诉请赔偿为何被驳回
日期:2024-10-08

何为工作地点合理变动 劳动者诉请赔偿为何被驳回

  


  2017年8月,张先生入职成都某公司从事营销、招商岗位工作。2019年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将张先生的工作地点从青羊区调整至龙泉驿区。双方因工作地点调整引发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争议。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后,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庭审中,法院查明张先生入职该公司后,曾于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先后3次接受公司指派前往其他城市从事招商代理工作。2019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该《劳动合同》内容写明: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营销、招商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泸州、重庆、成都、西昌。2021年3月,该公司派驻张先生前往龙泉驿区开展房地产调研工作,时间节点暂定2021年3月24日至5月23日。张先生则以工作安排影响员工切身利益为由,拒绝前往临时办公场所报到。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承诺支付未发放工资。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双方201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可以确认对于工作地点,双方均同意并不局限于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此外,该公司安排的临时工作地点在本市范围内,距地铁站较近,距张先生住所地距离亦未显著增加,且此次工作地点变动仅为临时性,给出了具体结束时间,故此次工作地点变动符合双方约定,不存在不合理性。张先生在该公司数次发出书面通知前往临时工作地点报到的情况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依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对工作内容变更有相关约定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于没有违反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变更,职工一方应服从履行,用人单位也应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拒绝合理调岗被辞,求职者可能很难获得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