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底,原告公司股东丙通过与被告微信聊天,协商确认了被告自2022年3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岗位,被告每月保底工资6500元,其中需扣除个人社保、医保、公积金部分,其中公积金每月个人扣缴部分为125元,社保医保每月个人扣缴部分共计486.86元等事项。2023年3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入职当天,丙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丁与被告进行了工作对接。在原告举示的丁的工作证明中记载丁系原告公司从事税务、工商、法务、银行等对外联络及员工的社保、医保(五险一金)等的工作人员。2022年3月1日,丁为了给被告办理社保事宜,代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工作内容按用人单位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劳动报酬为每月4071元等。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自2022年3月起至2023年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4071元,单位每月缴纳651.36元,个人缴纳325.68元)、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4071元,单位每月缴纳24.43元,个人缴纳16.28元)、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2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3424元,单位每月缴纳58.21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自2022年3月缴费至2023年1月(个人共计缴纳1163.8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被告2022年3月-11月的工资分别为4500元、5500元、6000元、6000元、5500元、5500元、6500元、6000元、6000元。另外,丙又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微信补充支付被告3月工资2000元,2022年8月15日补充支付被告7月工资500元,2022年9月17日补充支付原告8月工资500元。原告还于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15日分别支付了被告12月、1月的工资各2000元。2023年1月13日,被告在微信中向丙提出自己十三个月工资及公积金的问题,丙也提出了被告经常请假以及工作成果的问题,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致被告于2023年2月1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其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差欠的工资4654.4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51.31元及经济补偿金6500元,共计69705.74元。2023年3月1日,自贡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2年12月、2023年1月工资2549.31元;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549.31元;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549.93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原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甲2022年12月、2023年1月工资差额157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57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甲经济补偿金5461.45元;原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告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甲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法官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
本案原告主张已经与被告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上劳动者的签字是丁代签,但是经过了被告的同意并且通知了被告补签,是被告自身原因未补签。原告对此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微信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代签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参照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告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之规定,被告主张代签劳动合同无效,不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原告应当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双方协商合同文本的内容。被告未在原告举示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补签前述已述及,且本案中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与劳动者进行了协商,与微信协商的内容也存在不一致,劳动者当庭表示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对内容也不予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故,由于被告对于仲裁裁决并未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为: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22年12月、2023年1月工资差额1575.9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575.95元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461.45元。并由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也是稳定劳动关系、强化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重要保证。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工作权益和职业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竞争意识,促进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科学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明确规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驶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为企业创造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社会发展层面来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来维持基本的生存,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这种关系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