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违法发包或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就实际施工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违法发包或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就实际施工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26-07-17

 、基本案情

廖某系农村居民。廖某与邹某均不是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邹某借用某公司名义承包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建新镇同畅环保科技船舶废物处理利用中心项目全厂管廊桥架和管网安装工程,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该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2022年5月至20228月期间,邹某雇请廖某等人员在案涉工程从事管网安装施工,工资按天计算。邹某因未付清工人劳务报酬,于2024年7月11日出具《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就上述工程项目欠付报酬情况与工人进行了结算,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66166元,其中拖欠廖某工资36608元。后邹某未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致廖某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邹某与某公司连带支付其工资36608元。

、裁判结果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邹某雇请廖某在案涉工程项目从事管网安装施工,双方口头协商工资按天计算,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廖某属农村居民,已按约提供劳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廖某有权向邹某主张案涉工程项目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以及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从上述规定可知,违法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就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对其招用的工人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和最终责任,其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而免除。本案中,邹某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相应资质,某公司允许邹某借用其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案涉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未对邹某向农民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进行有效监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邹某追偿,故依法判决邹某与某公司连带支付廖某工资36608元。

、法官评析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第三十六条亦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从上述规定可知,违法转分包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就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对其招用的工人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和最终责任,其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而免除。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因建设能力、资金等原因,显然缺乏对工程质量的严格管控以及对工人劳动权利的保障。施工单位 违法转分包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不仅会导致工程管理失控、扰乱行业秩序,亦会导致拖欠工人工资情形频发。由违法转分包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既是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亦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否定。本案中,邹某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相应资质,某公司允许邹某借用其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案涉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未对邹某向农民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进行有效监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故依法判决邹某与某公司就上述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邹某追偿。

、典型意义

   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面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质效,助推改善农村民生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坚持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及时兑现”的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胜诉权“真金 白银”兑现的原则。一方面依法判决违法转包、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就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是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亦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否定。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引导农民工开展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免除财产保全担保。判决作出后,经充分释法,该公司服判息诉,并全额向廖某支付工资36608元,切实兑现“真金白银”,实质性化解争议,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类案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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