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贡井区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恢复性司法方式妥善审理涉耕地资源案件。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行政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2016年,某酒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流转某村组土地1.33亩用于养鱼。后该酒楼经营者擅自在流转土地上修建彩钢棚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3年5月,贡井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其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某酒楼多次违反整改要求恢复餐饮经营,被依法查处。经调查、现场勘察等程序,该局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罚款186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楼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酒楼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建筑物用于餐饮经营,改变原有土地用途,非法占用耕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整改过程中,多次违反整改要求恢复餐饮经营,违法主观意图明显,依法驳回某酒楼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明确了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本案的审理,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的生动司法实践,兼具法治警示、治理示范与政策引导作用,对处置同类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判决生效后,贡井法院联合自然资源部门深入辖区非法占用耕地问题多发乡镇,开展普法宣讲、法治讲座,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做实耕地违法矛盾前端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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