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在A公司上班,A公司拖欠刘某 2023 年 11 月、12 月工 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刘某离职,刘某就上述事宜与A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求A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并补缴社保。
调解过程
刘某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兢兢业业, 认真负责,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是A公司拖欠其 2023 年 11 月、12 月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迫使其离职,A 公司 应依法向其支付赔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A公司认为,刘某实为 B 公司的病休人员,其与B公司的劳动 关系尚未解除,且 B 公司已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现无法在本地办理参保事项。刘某在向 A 公司应聘时,隐瞒了自身存有劳动关系的事 实,属于以欺骗手段建立劳动关系,故 A 公司暂未向其发放部分工资。 经核实,刘某确为 B 公司病休人员并已在 B 公司办理参保事项。调解机关认为,刘某在 A 公司应聘时,隐瞒了自身是 B 公司病 休员工并已在 B 公司办理参保事项的的事实,其与 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涉嫌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能无效,A 公司就不存在迫使刘某离职的问题,更谈不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 的社保无法购买也非 A 公司的原因导致,因此刘某要求补缴社保在 客观上无法实现;但是,刘某实际为 A 公司付出劳动,A 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最后,在调解机关的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刘某不再主张 A 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缴纳职工社保,A 公司向刘某支付了对应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双重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应按劳动法律法规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本案中,刘某隐瞒已建有劳动关系具有过错,但 A 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刘某已付出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为促使双方正确认识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调解人员通过积极寻找问题症结,开展针 对性法律宣讲,耐心解答相关问题,帮助双方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最终消除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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