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李某等人陷入“陷阱”式推销燃油清洁剂案

典型案例|李某等人陷入“陷阱”式推销燃油清洁剂案
日期:2024-12-06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初,A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李某等数名消费 者关于“某加油站工作人员在销售燃油清洁剂时误导消费者”的投诉件。经初步核实,该加油站涉嫌构成对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该局启动诉转案程序,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立案调查。


调解过程 


  经初步了解,本案所涉消费者数量众多。为实质化解本案争议,调解人员通过加油站提供的自 2023 年 12 月 10 日以来购买燃油清洁 剂的消费者信息,主动与该部分消费者取得联系,现场走访、收集证据并逐一登记消费者诉求。共有 22 名消费者表示加油站在销售燃油清洁剂时宣传该款燃油清洁剂具备“清除积碳、提升动力、降低 油耗”等功能,但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发现根本无法达到宣传效果,故消费者认为加油站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进行赔偿。加油站认为,案涉燃油清洁剂为加油站与第三方公司合作经营,由第三方公司安排销售人员穿着加油站统一工作衣帽向消费者进行推销,第三方公司销售人员借给过往车辆加油之机,利用多数消费 者对汽车保养常识的缺乏,谎称车辆存在油箱溢油、油箱气压高、 汽油无法加注、发动机积碳严重、发动机“烧机油”等问题,引起消费者的恐慌,从而向消费者宣称燃油清洁剂具备“清除积碳、提 升动力、降低油耗”等功能,并故意制造价格陷阱误导消费者。上 述行为均是第三方公司自行实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方 公司承担,与加油站无关。 调解机关认为,案涉燃油清洁剂虽为加油站与第三方公司合作 经营,但对外仍是以加油站的名义进行销售,消费者系与加油站构 成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的权益损害赔偿责任 人应为加油站。因此,经调解人员释法明理,加油站向 22 名消费者 支付了赔偿金,消费者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另外,经检验,该加油站销售的燃油清洁剂氯含量为 13.8 ㎎ /㎏,不符合 GB19592-2019《车用汽油清洁剂》标准要求(≤ 10 ㎎ / ㎏),检验结果不合格。因此,通过诉转案程序,A 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对加油站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加油站里销售人员“陷阱”式推销燃油清洁剂 , 让许多消费者 叫苦不迭。加油站多为赶路的旅客,往往来去匆匆,就算意识到被 “套路”,人已身处他处,考虑到几百块的损失不值得花费时间、 精力去维权,便选择保持沉默,致使此类违法乱象长期存在。本案中,为了切实解决消费者问题,调解人员对案件材料抽丝剥茧、分析研判,一方面分析加油站结算系统销售单据、合作协议及加油站向消费者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确认责任主体;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的调解,让加油站认识到自己作为国企大品牌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以及处理不当可能造成的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主动作为,耐心劝导,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