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 年 4 月,曾某在李某某建材店购买了 21 立方米的 C30 混 凝土用于修建宅基地上房屋。建房完成后,曾某发现硬化后的墙体存在异常,遂联系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墙体强度未达到 C30 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因此,曾某将李某某建材店投诉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建材店退款并支付检测费用。
调解过程
曾某认为,检测显示墙体强度未达到 C30 混凝土的强度要求, 则说明李某某建材店销售的 C30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该建材店应当依法退款并承担检测费用。 李某某建材店认为,该批C30 混凝土是从 A 建材销售公司购买 的,A 建材销售公司并未告知 C30 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某建 材店也是受害者。经核实,曾某和李某某建材店约定以 510 元 / 方的价格订购 21 立方米的 C30 混凝土,曾某缴纳定金 1000 元。李某某建材店收到定 金后向 A 建材销售公司以 435 元 / 方的价格订购了 21 立方米 C30混 凝土,并约定由 A 建材销售公司直接送至曾某处。后 A 建材销售公 司通过 3 辆混凝土搅拌车将共计 19 方水泥稳定碎石送至曾某处,并 开具了《送货单》(送货单上标注有发货单位、发货编号、发货时间、运输车号和强度等级:C30,产品名称:混凝土)共计 3 份。曾 某将运送到的水泥稳定碎石用于浇筑新建住宅的地基和梁,并向李 某某建材部支付了余款 8690 元,随后李某某建材部向 A 建材销售公 司支付货款共计 8365 元(含 100 元运费)。另核实,A 建材销售公 司无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其生产的产品实际名称为水泥稳定碎石 (水泥含量一般在 4%-6% 之间)。在曾某和李某某建材部均订购的是 C30 混凝土的情况下,A 建材销售公司未告知曾某和李某建材店 产品实际情况,擅自将水泥稳定碎石送至曾某处用于住宅的修建, 最终导致墙体异常。
调解机关认为,A 建材销售公司在无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混凝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张某某建材店 作为销售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 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 标识”之规定履行查验义务,致使曾某买到不合格的混凝土。曾某合法权益的损害,是由 A 建材销售公司和张某某建材店共同造成, A 建材销售公司和张某某建材店均应对曾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最后, 各方达成协议,由 A 建材销售公司和张某某建材店共同向曾某赔偿 6800 元,并支付检测费 1000 元。 另外,因 A 建材销售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其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本案中,调解人员通过释法明理、类案举例,向张某某建材店和 A 建材销售公司阐 释了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并指出消费者家中墙体已经出现异常,事情一天不解决,将会导致很多难以预料的后果, 一旦发生重大案件,相关责任将会更加重大。调解人员通过情、理、 法并用,以同类行政案件处罚案例耐心开展教育,成功促使各方当 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争议的实质化解。本案的妥善解决,既保障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时刻保持警醒, 切实履行自身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