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 25 日,魏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盐马路最右侧 车道与杨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魏某某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家中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魏 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为化解纠纷,A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B 区大队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魏某某家属马某某、魏某认为,首先魏某某已经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其无法承担责任;其次杨某某治疗自身基础疾病产生的费用, 由魏某某承担于理不合;最后,魏某某为家中的顶梁柱,其死亡已经给家里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给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 杨某某的家属认为,杨某某本就身体不好,由于此次交通事故 的影响,导致杨某某已经无法正常生活,需要人照顾,且在此次交 通事故中,魏某某是全责,应当承担杨某某就医所产生的费用。 调解机关认为,死者魏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对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即首先进行保险赔付,保险赔付不足的,应在魏某某的遗产范围内予以赔付。另外,魏某某的死亡结果虽无法规避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魏某某逝去给其家人带来的严重打击以及魏某某的家庭 经济现状,调解人员为双方进一步搭建了沟通平台。双方在综合考虑维权成本后,最终达成调解合意。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紧迫性等特点,且关乎 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般比较激动,对立心理比较严重,彼此互不相让,针锋相对,使得调解极易陷入僵局。本案中,调解人员抓住双方矛盾的争议焦点,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方法,使对立双方的情绪稳定下来,使僵化的局面趋于缓和,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