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县幼儿园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典型案例| 某县幼儿园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5-02-08

基本案情 

  2023 年,某县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该县所在地级市组织的学校食品安全知识考核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此对其作出上万元行政处罚。被处罚幼儿园对罚款金额不服,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故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复议机关组织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幼儿园认为,该类事件在本幼儿园未曾发生过,并且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参加考试的时候身体抱恙,但请假未被批准,又没有补考机会,最终考试成绩不合格系事出有因,上万元的罚款实在过 重,希望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 本次对该幼儿园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事实清楚,合法合理。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系初次违法,且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虽有其主观原因,但也存在因生病请假未获准许、没有补考机会等客观因素。因此,复议机关建议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对 违法行为予以惩戒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教育和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此体现执法的温度。同时,复议机关多次向申请人阐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议申请人以此为戒,加大食品安全 知识学习力度,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经过几轮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幼儿园减轻处罚,同时对其开展教育引导,幼儿园表示接受并保证今后更加重视学校食品安全。


典型意义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从重执法转变为重监管,重处罚转变为重教育 ,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时制宜、因事制宜”,让执法为 民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体现。本案中,复议机关切实担负起“复议为民”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 切实转变复议办案理念,创新案件办理模式,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次纠纷调解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的一次成功实践,为后续处理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