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A 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提交虚假材料案

典型案例|A 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提交虚假材料案
日期:2025-02-12

案情简介

  某市财政局在对某工程项目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发现供应商 A 公司提供的投标保函存在虚假,遂于 2022 年 9 月 7 日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认定该公司资质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保函与事实不符,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对 A 公司处以 8000 余元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 罚。A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申请人申请,本案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某市财政局认为,A 公司的资质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保函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当对 A 公司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A 公司认为,案涉采购项目的采购人进行招标时,先后发布了两次招标公告,因招标公告修改,公司才直接在原保函上将担保金 额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响应文件。第一次向银行申请的投标保函合法有效,证明自身本就具有担保能力。修改后的金额低于原金额, 并未超过其担保能力范围内,并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同时,公司最终并未中标,对案涉项目没有造成不利影响。

  复议机关认为,A 公司将担保金额进行修改的变造行为,并不会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与无担保能力却虚构担保能力有本质区别。 同时,A 公司并未中标,对案涉项目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危害后果 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A 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变造的投标保函复印件, 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政府采购的 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复议机关主动作为,同双方加强沟通,A 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承诺今后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市财政局则接受复议机关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申请人危害后果轻微、疫情因素和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影响,本着包容审慎原则,最终决定对 A 公司不予 处罚。


典型意义

  2021 年修订后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是既要保障又要 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又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执法机关 在执法过程中彰显执法的“温度”。本案中,客观上申请人实施了法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其他主客观因素,如果“一刀切” 地机械执法,难免会有失执法的“温度”,不能充分体现《行政处 罚法》教育的初衷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理念。因此,在复议机关 的努力下,不仅申请人深刻认识并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被申请人也主动作为积极贯彻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撤销了处罚决定,达到了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