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 区卫健局接到线索,联合相关部门对某理疗中心进行监督检 查时发现,该理疗中心工作人员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但却使用拔罐器、一采血针等器械为患者进行治疗。因此,A 区卫健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0000 元,并处罚款 40000 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调解过程
A 区卫健局认为,李某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但其在理疗中心从事的拔罐等活动属于中医医疗活动,李某的行为属 于非医师行医行为,极有可能损害病人的健康,应大力打击。 李某认为,自己尚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行医确实存在问题,但所有采用的器械均是一患一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自己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的力度 显然过重。 调解机关认为,A 区卫健局认定李某具有非医师行医行为并无 不妥。同时,经与李某沟通,李某对其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且所采用的器械均是一患一用, 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A 区卫健局作出 4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畸重。
为此,调解机关为李某和 A 区卫健局搭建了沟通平台,A 区卫健局充分了解到李某希望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本诉求,李某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双方最终达成一 致意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通过适度的处罚,起到惩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和警示教育其他公民的作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李某的主观过错、违法性质、违法后果等,因李某文化程度 低,办理了营业执照后认为属于合法经营,主观上并无非法行医的故意;开展诊疗活动时使用的器械也是一患一用,传染病传播的风险较小;同时,在其营业期间正处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营收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高额处罚。 结合近年的天价芹菜罚单案,舆论普遍认为行政机关轻责重罚,处罚明显过当,属于机械执法。如果本案的行政机关对李某的非医师行医行为从重处罚,不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使其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因此,A 区卫健局综合考量上述情形后对李某从轻处罚,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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